安徽省明光市某校高三學生小剛差點就錯失了今年的高考。他因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罪被立案調查。6月6日,明光市檢察院綜合考慮該案事實、情節、嫌疑人態度和已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況,在受理當天就作出了不捕決定,從而讓小剛有機會趕上了今年的高考。
  歷年高考都對涉刑考生做出了一些限制,今年也是如此。教育部發佈的《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往年一樣,規定“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報名。”
  這也意味著如果小剛被採取了強制措施,就將失去報考資格。而相關規定也有兩項反向意味。一方面,即使考生涉嫌犯罪,如果沒有被採取強制措施也可以參加高考。另一方面,如果考生只是在緩刑考驗期,也可以參加高考。因為緩刑的執行並非服刑,而是是否服刑的考驗期,在緩刑期間沒有法律規定撤銷事由的,原刑罰就不再執行。
  刑事強制措施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剝奪的強制性方法,本是不得已而為之舉。尤其是對於逮捕而言,必須在嫌疑人可能妨礙刑事訴訟程序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時才能謹慎使用。因此,綜合案情,檢察院作出不捕決定,這並不是法律在向高考讓行、低頭。
  然而,本案是否構成其他強制措施的條件,如取保候審等,司法機關是否有進一步措施?還須綜合具體案情慎重考慮。不得不說,事情發展至此,為我們留下了一個疑問。如果司法機關對小剛採取了其他強制措施,事態該如何發展?這次考試成績是否會被取消?這確實是一個難以回答的問題。
  我們需要回到對涉刑考生進行限制的初衷進行考量。初衷無非有兩個可能。一是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生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所以招生規定或許認為反正即使考生將來被錄取了,也可能被開除。這個初衷並不成立,因為即便是在校生犯罪,也並非必然被開除,犯罪後被保留學籍的並不罕見,尤其在緩刑案件中。
  二是擔憂讓被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考生參考可能和司法行為相衝突。事實上,如果學生因逮捕或服刑被完全剝奪了人身自由,確實無法參考。可是,如果學生只是被採取取保候審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完全可以經執行機關同意後,為其打開高考之門。如果考生考完後,即使被逮捕、被判刑,也不應取消成績。
  至於其最終能不能考上,會不會被判刑,判刑後,高校是否願意錄取併為其保留學籍,這些都是後話。至少在法院並未判其有罪之前,讓其擁有取得成績的權利,為其留下被錄取的可能。畢竟,高考只是選人程序,就更須註重程序正義。
  在本案中,出現如此兩難的前述假設,筆者以為或許是招生相關規定設定並不精密。相關規定沿用多年,之前考生犯罪實為罕見,略顯粗糙的規定也許能符合當時的實踐需要。而在社會現象日益多元化、犯罪逐顯年輕化的當下,規定還須考慮一切可能,秉持最大限度地滿足受教育權的理念,對規定作出調整,只限制“正在被採取逮捕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參考。調整隻是兩詞之差,善意卻將是滿滿的。
  舒銳(北京 職員)  (原標題:讓涉刑考生參考,法律並未低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k53nkpjz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